个人向村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者能否办理低效用地,需分情况讨论,关键在于土地性质、用途及是否符合低效用地认定标准与再开发政策。具体分析如下:
若土地性质为农用地,且未改变用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用地(如耕地、林地、草地等)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若承包者承包的集体土地仍用于农业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即使土地利用效率较低(如撂荒、粗放经营),也不属于“低效用地”的法定范畴(低效用地通常指工业、仓储、商业等建设用地中利用不充分、产出效益低的土地)。此时,承包者无权以“低效用地”名义申请再开发,但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通过流转、入股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或向村委会申请调整承包方案。
若土地性质已转为建设用地,且符合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若承包的集体土地已通过合法程序(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等)转为建设用地,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土地闲置超过两年;(2)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低于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3)产业类型落后、能耗高、污染大,需淘汰升级,则可能被认定为低效用地。此时,承包者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据《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71号)等政策,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低效用地再开发,具体方式包括:
若土地性质未变更,但承包者擅自改变用途
若承包者未经批准,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如建厂、建房、挖塘养鱼等),则构成违法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此时,承包者不仅无权申请低效用地再开发,还需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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