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梁升律师|法行宝
2025-12-31 合同纠纷

合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客观要件:合同内容利益失衡

    • 给付与对待给付严重失衡:合同中,双方的给付义务应大体相当。若一方承担的义务极少却获得极大利益,而另一方承担了过多义务却只能获得极少利益,即构成给付与对待给付的严重失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普通商品,且商品无特殊之处,这种价格差距即体现了失衡。
    • 合同条款明显不合理:除价格外,合同的其他条款如违约金、利润分配比例等也可能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使得一方承担过高风险或过低收益。比如,在一份合作协议中,一方承担了全部的投资风险,而另一方却享有大部分的利润分配权,这种条款设置显然是不公平的。
  2. 主观要件:一方具有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一方利用对方处于急需资金、面临紧急情况等危困状态,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条款。例如,在他人急需医疗费用时,提供高息借款并设定苛刻还款条件,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利用对方危困状态。
    •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一方利用对方因年龄、知识水平、经验等原因缺乏对合同内容的准确判断能力,故意引导对方订立不公平合同。如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缺乏相关知识,推销高价低质保健品,或者利用购房者对房地产市场的了解不足,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或设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根据该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知识、经验并结合交易的复杂程度,能够认定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或者交易中存在的特定风险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情形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缺乏判断能力”。
  3. 时间要件:显失公平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

    • 显失公平的状态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而非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如果约定的过高租金在订立时就已确定,且没有合理的解释或依据,则构成显失公平;若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租金显得过高,则不构成显失公平,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利益失衡是由外部因素导致的,而非合同订立时的主观故意。
  4. 排除法定事由: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 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须纯粹由于上述客观和主观要件导致,而非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其他法定事由。若存在其他法定事由,如欺诈或胁迫,则应按照相应规定处理,而不是简单地认定为显失公平。例如,如果一方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那么该合同应因欺诈而被撤销,而不是因为显失公平。

法律后果与建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如果合同构成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或进行折价补偿。
  • 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理,避免利用对方的劣势地位或信息不对称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遇到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