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诈骗行政机关介入后公安机关立案前退赔是否计入诈骗数额-冉林花律师|法行宝
2025-12-30 行政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医保诈骗行政机关介入后公安机关立案前退赔是否计入诈骗数额”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法律认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诈骗类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是直接影响犯罪构成与否以及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取得公私财物后,在案发前主动或被动归还被害人钱款的情况,其犯罪数额的认定确实存在一定争议。

针对您提到的“行政机关介入后公安机关立案前退赔”的情况,我们需要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角度进行考虑。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它决定了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和目的。如果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即有归还意图,或者事后确已归还,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该归还部分财物具有非法占有故意,那么这部分归还的数额在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是可以考虑扣除的。

然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既遂,即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时,犯罪即告既遂。在这种情况下,诈骗既遂之后的退还行为、追赃行为,虽然可以作为从宽的量刑情节,但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宜对退还金额进行扣减。

此外,对于案发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情况,司法解释已有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里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应当包含立案前全部退赃、退赔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退赔的金额可以从诈骗犯罪数额中扣除,而是作为量刑时的从宽情节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对于医保诈骗行政机关介入后公安机关立案前退赔的情况,是否计入诈骗数额,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对该归还部分财物没有或可能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归还的数额不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既遂,则退还金额不宜扣减,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宽情节。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