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97条的规定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王国江律师|法行宝
2025-05-06 刑事辩护

刑法397条的规定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该法条同时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种渎职犯罪,而玩忽职守罪只是其中之一。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刑法397条的整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玩忽职守罪的具体规定

  1. 定义与行为表现:

    •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马虎草率、敷衍塞责等。
  2. 犯罪构成:

    •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 量刑标准:

    • 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徇私舞弊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1. 行为表现:

    • 滥用职权罪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如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事项;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作出决定;故意不履行应履行的职责;以及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 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如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马虎草率、敷衍塞责等。
  2. 主观方面:

    • 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仍然故意为之。
    • 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综上所述,刑法397条的规定涵盖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种渎职犯罪,而玩忽职守罪只是其中的一种。两者在行为表现、主观方面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如果您对此类法律问题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