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97条规定-刘亘煜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主要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滥用职权罪

  1. 定义与行为表现: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 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事项;
    • 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作出决定;
    • 故意不履行应履行的职责;
    • 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2. 处罚规定:

    • 一般情节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徇私舞弊犯此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时,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玩忽职守罪

  1. 定义与行为表现: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 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
    • 马虎草率、敷衍塞责等。
  2. 处罚规定:玩忽职守罪的处罚规定与滥用职权罪相同,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此外,该法条还规定了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一些其他情形,如多人共同实施滥用职权行为、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等,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方式。

总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旨在保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对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