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得来的款项属于有能力履行吗-田晏泽律师|法行宝
2025-12-30 刑事辩护

诈骗得来的款项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是否具有履行能力需结合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主观意图层面

  1. 无履行意愿则无履行能力: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从一开始就打算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承诺的意图,那么即便其后续可能获得款项,也应当认定其没有履行能力。例如,甲谎称自己有大批优质钢材可以出售给乙,但实际上甲根本没有钢材货源,也没有购买钢材的渠道和资金,这种情况下甲就属于完全没有履行能力,其诈骗得来的款项并不能改变其无履行意愿和能力的本质。
  2. 有履行意愿则可能具备履行能力: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有实际履行合同或承诺的意愿,只是由于后续某些原因(如市场变化、资金周转困难等)导致无法履行,那么其可能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但这种情况需要进一步结合客观情况来判断。

二、客观情况层面

  1. 完全没有履约基础:根据行为人的资金状况、财产来源、经营能力等实际情况,如果其负债累累、资不抵债,或者根本不具备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能力和条件等,那么可以认定其没有履行能力。例如,丙注册了一家空壳公司,没有任何实际的经营业务和资产,却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丁签订了一份大额的工程承包合同,这种情况下丙就没有履行能力。
  2. 虽有形式但无实质履约能力:有些行为人可能表面上具备一定的形式(如注册了公司、有相关的资质证书等),但实际上并不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条件,这也是没有履行能力的表现。比如,戊向己借款10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声称自己的工厂经营状况良好,有足够的还款能力,但实际上戊的工厂已经处于半停产状态,资金链断裂,只有少量的订单和资产,这种情况下戊虽然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并不足以偿还如此高额的债务,因此也属于没有履行能力。
  3. 有部分履行能力:
    • 部分履约不影响诈骗定性:如果行为人虽然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隐瞒了真实情况,骗取他人财物,且其履行能力并不足以覆盖其承诺或合同的义务,那么即使其有部分履行能力,也不影响其诈骗罪的成立。例如,上述戊的例子中,戊虽然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并不足以偿还借款,因此其仍然构成诈骗罪。
    • 部分履约且积极补救可不认定为诈骗:如果行为人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其一直在积极采取措施筹集资金,并且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或履行了部分义务,同时也在努力寻找其他解决方案来消化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欠缺,但其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和态度,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三、法律后果层面

如果行为人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没有履行能力而骗取他人财物,那么其可能构成诈骗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如果行为人虽然一开始可能存在欺骗行为,但后续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和态度,且其履行能力并未完全丧失,那么可能不构成诈骗罪,或者构成其他较轻的罪名。

综上所述,诈骗得来的款项并不能直接说明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是否具有履行能力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来综合判断。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