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要求结算时漏报内容视为自动放弃的是否合法-高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5-12-30 合同纠纷

建设单位要求结算时漏报内容视为自动放弃,这一要求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

  1. 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 合法性分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时漏报内容视为自动放弃”的条款,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条款是有效的。这意味着,施工单位在结算时如果漏报了某些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确实可能被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益。
    • 建议: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结算、漏报等方面的约定,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如果合同中存在此类条款,施工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在结算过程中不遗漏任何应报内容。
  2. 若合同中无明确约定:

    • 合法性分析: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结算时漏报内容视为自动放弃”,那么建设单位单方面提出这样的要求就缺乏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漏报的内容仍然属于其应得的权益,建设单位无权擅自剥夺。
    • 建议:施工单位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坚决维护自身权益,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要求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如果协商无果,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 从公平原则角度考虑:

    • 分析:即使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但如果该约定显失公平,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如果“结算时漏报内容视为自动放弃”的条款被认定为显失公平,那么该条款可能被撤销,施工单位仍有权主张其漏报内容的权益。
    • 建议:施工单位在认为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时,应及时收集证据,证明自己在签订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或缺乏判断能力,然后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条款。

总结与提醒:建设单位要求结算时漏报内容视为自动放弃是否合法,取决于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以及该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在遇到争议时,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果您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