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虚开增值税罪 虚开专票者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陈锦策律师|法行宝
2025-12-30 经济纠纷

结论概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开的《对关于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性质建议的答复》(法办函〔2025〕1595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虚抵进项税额”,进而实现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若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逃税的故意,客观上仅致国家应征税款流失,而非骗取国家既有财产,应认定为逃税罪,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答复有助于进一步厘清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边界,避免轻罪重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义与刑法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虚开税款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分别设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刑罚,并附加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罪亦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虚开行为的认定与“虚抵进项税额”的法律定性

根据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货虚开、有货虚开、虚构交易主体虚开、非法篡改电子信息虚开以及其他手段虚开。而针对“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明确指出,若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逃税的故意,客观上仅致国家应征税款流失,而非骗取国家既有财产,则应认定为逃税罪。

三、定罪量刑标准的对比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

    • 入罪标准:虚开税款数额达十万元以上。
    • 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达五十万元以上。
    • 数额巨大:虚开税款数额达五百万元以上。
    • 刑罚:根据虚开税款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分别设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刑罚,并附加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
  2. 逃税罪的定罪量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逃税数额及比例。例如,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新闻背景中的法律分析与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有助于进一步厘清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边界,纠正实践中虚开定罪泛化问题。这一变化对市场主体而言,意味着在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时,若行为目的主要是逃税而非骗取国家财产,将可能面临更轻的刑事处罚,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刑事风险。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坚持,确保了对犯罪行为的公正惩罚。

五、对公众的启示与建议

  1. 增强法律意识: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在开具和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务必审慎核查相关信息,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若对涉税行为存在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3. 关注政策动态:随着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司法解释的更新,企业和个人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

六、热点事件的延伸思考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不仅对当前涉税犯罪案件的治理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也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打击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此外,对于符合出罪情形的行为,应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和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