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他犯罪行为终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贪官未按判决执行补偿失地农民,这涉及到两个主要的法律问题:一是贪官的犯罪行为,二是判决的执行情况。
从犯罪行为的角度看:
- 贪官的犯罪行为,比如贪污、受贿等,是独立的刑事法律行为。这些行为的终了与否,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司法机关的判断,与是否执行了判决中的补偿部分无关。
- 判决是对贪官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也是对其进行惩罚的依据。但判决的执行,特别是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并不直接决定犯罪行为的终了。
从判决执行的角度看:
- 判决是有法律效力的,必须履行。如果贪官未按判决来履行补偿失地农民的义务,那么这构成对判决的违反,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比如强制执行、追究刑事责任等。
- 补偿失地农民是判决中的一部分,是贪官因其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未执行这一部分,并不能说明其犯罪行为已经终了。
综上所述,贪官未按判决执行补偿失地农民之前,其犯罪行为不能视为终了。因为犯罪行为的终了与否与判决的执行情况是两个独立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如果贪官未执行判决,司法机关有权采取很多强制措施来迫使其履行,甚至可能因其拒不执行判决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未执行判决中的补偿部分就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