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有监护人赡养,以后死亡房产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关于继承人范围以及遗产酌给制度的应用。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遗产的继承通常遵循法定的继承顺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于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其去世时留有房产等遗产,且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那么这些遗产将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或放弃继承权,那么遗产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不是法定继承人,也有可能分得遗产。这主要涉及到遗产酌给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尊老爱幼、扶残济困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
以您提到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为例,如果其监护人(如兄弟姐妹、表兄等)在患者生前对其进行了长期的悉心照顾,并承担了主要的扶养义务,那么在患者去世后,这些监护人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根据遗产酌给制度,他们仍然有可能分得适当的遗产。这主要取决于他们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被继承人的身体状况以及扶养人的情感付出等因素。
具体到您的问题,如果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房产等遗产在其去世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且其监护人(如兄弟姐妹)在患者生前对其进行了主要的扶养义务,那么这些监护人有可能根据遗产酌给制度分得适当的遗产。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一种法定的继承权,而是基于扶养关系而获得的一种遗产分配权利。
另外,如果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继子女或其他亲属在患者生前未尽扶养义务,且主动放弃继承权,那么这也会进一步影响遗产的分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监护人)更有可能获得遗产的分配。
综上所述,精神分裂症患者去世后房产的继承权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存在法定继承人且他们愿意继承遗产,那么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且存在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监护人),那么这些人有可能根据遗产酌给制度分得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