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门在省高院判决其重新认定工伤后,若不服该判决,不能直接上诉,但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具体分析如下: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适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作为终审法院,其判决具有终局性,但若人社部门能提供新证据或证明原判决存在法定再审情形(如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需注意,再审申请需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且不停止原判决执行。
行政诉讼的二审终审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若省高院的判决系二审判决(如人社部门先向中级法院起诉,后上诉至省高院),则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人社部门无权再上诉。此时,其唯一救济途径为申请再审,而非上诉。
特殊情形下的抗诉申请
若人社部门认为省高院判决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如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抗诉需以再审申请被驳回或再审程序未启动为前提,且检察院是否抗诉具有裁量权。
实务建议:
人社部门应首先分析省高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及事实认定,评估是否存在再审或抗诉的法定事由。若决定申请再审,需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并严格遵守时效规定。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行政诉讼程序及工伤认定领域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