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补交税款之后是否构成犯罪,需分情况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一旦构成逃税罪,即使后续补交了税款,也并不能直接免除刑事责任。因为逃税罪的成立是基于行为时的逃税行为,而非补交税款后的状态。然而,补交税款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考虑因素,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
举例说明:假设某公司通过虚假申报逃避了100万元的税款,且这100万元占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后来,该公司被税务机关查处并补交了全部税款。尽管如此,该公司仍然可能因之前的逃税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补交税款的行为可能会在量刑时被考虑,从而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如果逃税者能够及时补交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那么可能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举例说明:假设某个人因逃税被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机关依法下达了追缴通知。该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了全部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同时,该个人在过去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个人可能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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