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陈亮律师|法行宝
2025-12-26 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判定主要依据犯罪行为的规模、影响范围、获利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特殊情节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具体来说,以下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

  1. 抽头渔利数额巨大:

    • 抽头渔利指开设赌场的人从赌博活动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当这一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时,即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例如,某赌场在一定时间内通过抽取佣金等方式获得的非法收益累计达到了3.5万元,该行为即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
  2. 赌资数额巨大:

    • 赌资包括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有价证券等实际代表的金额。当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时,也视为情节严重。如某实体赌场中参与赌博人员所投注的赌资累计达到了32万元,则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
  3. 参赌人数众多:

    • 参赌人数的多少是衡量赌博活动规模和社会影响的重要指标。当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时,同样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例如,某网上赌场吸引了大量人员参与赌博,经统计参与人数达到了130人,其行为即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4. 网络赌博相关行为:

    •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利用网络平台组织赌博具有更广泛的传播性和隐蔽性,对社会危害更大。当违法所得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时,属于情节严重。
    •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这表明犯罪嫌疑人不仅参与了赌博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还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其犯罪性质更为恶劣。
    •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帮助扩大影响力和吸引赌客,并从中牟取利益,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

    • 无论涉及的赌资、抽头渔利等数额多少,只要有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行为,就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到诱惑和欺骗,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还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和社会问题。
  6. 其他特殊情形:

    • 因赌博、开设赌场曾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开设赌场的;或者开设赌场规模较大,组织严密,社会影响恶劣等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 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者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这些情形也将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情况。

法律后果与建议:

被告人的行为若符合上述任一“情节严重”的标准,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罚金等。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赌博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也旨在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来遏制赌博活动的蔓延和社会危害性的扩大。

因此,我建议广大市民自觉抵制赌博行为,不参与、不组织、不包庇赌博活动。如果涉嫌开设赌场罪或其他相关犯罪,应尽快向我咨询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寻求合适的法律帮助。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赌博危害的认识和警惕性,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