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婚姻法的修改亮点有哪些-唐培锋律师|法行宝
2025-12-24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原《婚姻法》进行了全面且深入的修订,这些修改亮点主要体现在结婚、家庭关系以及离婚三大方面,旨在更好地尊重婚姻自主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并维护社会稳定。以下是对这些修改亮点的详细解读:

一、结婚方面的修改亮点

  1. 疾病婚的变革:

    • 原《婚姻法》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而《民法典》则取消了这一禁止性规定。它转而要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如实告知,另一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修改既尊重了婚姻自主权,又强调了婚前的如实告知义务。
  2.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情形的完善:

    • 原《婚姻法》允许受胁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民法典》则将撤销婚姻的机关限定为人民法院,并新增了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规定。同时,因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也可成为撤销婚姻的事由,这进一步保障了婚姻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权益。

二、家庭关系方面的修改亮点

  1. 夫妻共同债务的明确:

    • 原规定在实践中易导致夫妻一方“被负债”,而《民法典》则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一修改有效避免了不必要的债务纠纷。
  2. 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之诉的新增:

    • 《民法典》新增了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之诉,允许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有正当理由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这一规定为亲子关系的确认提供了法律途径,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3. 居住权制度的设立:

    • 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没有直接规定居住权在家庭关系中的具体应用,但居住权制度本身为离婚后经济困难一方或无房居住的家庭成员提供了基本的居住保障。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在家庭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离婚方面的修改亮点

  1.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

    •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旨在减少冲动型离婚,促进理性决策,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2. 离婚赔偿制度的完善:

    • 《民法典》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也纳入赔偿范围。这一修改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更好地发挥了预防和制裁作用。
  3. 经济补偿制度的确立:

    •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
  4. 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 《民法典》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判决以及子女已满八周岁时应尊重其真实意愿等。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修改亮点体现在多个方面,这些修改使婚姻法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家庭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