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婚姻的规定与以前婚姻法有哪些变化-王仝菲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相较于之前的《婚姻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更新与完善,以下是对主要变化的详细解读:

一、结婚制度的变化

  1. 疾病婚从无效变为可撤销:

    • 原规定:原《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且此类婚姻无效。
    • 新规定:《民法典》将此类婚姻改为可撤销,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变化强化了婚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2. 删除疾病禁婚条款:

    • 变化内容:新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体现了对公民婚姻权利的尊重,减少了不必要的婚姻自由限制。

二、夫妻关系的变化

  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明确:

    • 原规定:原《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相对模糊,易引发争议。
    • 新规定:《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强调“共债共签”原则,并规定了个人债务的情形。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变化有助于减少“被负债”现象,保护未举债配偶的财产权益。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2. 增设日常家事代理权:

    • 新规定:《民法典》增加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方便了夫妻双方处理家庭日常事务,提高了生活效率。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三、离婚制度的变化

  1. 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

    • 新规定:为减少冲动型离婚,新《民法典》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需等待三十日才可申请发给离婚证。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制度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减少轻率离婚。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2. 新增离婚法定情形及损害赔偿范围:

    • 新规定:新《民法典》新增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离婚法定情形之一,并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变化为离婚诉讼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四、收养制度的变化

  1. 提高被收养人年龄上限,统一收养人条件:
    • 新规定:新《民法典》提高了被收养人的年龄上限,统一了收养人条件,并增加了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条件。同时,放宽了被收养人的范围,不再限于十四周岁以下,并取消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和继子女不受送养人不满14周岁限制的规定。这些变化有助于扩大收养范围,促进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总结来看,《民法典》婚姻编在结婚制度、夫妻关系、离婚制度以及收养制度等方面均进行了重要更新与完善。这些变化旨在更好地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如果您在婚姻家庭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