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管辖权案件上诉后,一审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结案,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若上诉被二审法院受理且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限于程序合法性。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即认可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则一审法院的管辖权争议程序终结,案件可继续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此时一审法院的管辖权程序已“结案”(程序性终结),但整个案件的实体审理尚未结束。
关键点:一审法院的“结案”仅指管辖权争议程序终结,非整个案件终结。
若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移送管辖
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会裁定撤销原裁定并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此时,一审法院的管辖权程序彻底终结,案件需移送至新法院重新启动程序。一审法院需在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新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8条),其自身对案件的管辖权程序已“结案”。
关键点:一审法院需配合移送,不得继续审理。
若上诉被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若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或未提交上诉状副本,二审法院可能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81条)。此时,一审裁定生效,一审法院的管辖权程序终结,案件继续由其审理实体问题。
关键点:需以二审法院的正式裁定为准,一审法院不得自行认定上诉失效。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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