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二审不可以再提。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旦错过这个期限,当事人就失去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分析说明:
- 提出时间限制: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在这个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就视为其接受了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 应诉答辩的后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进行了应诉答辩,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将被视为当事人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再在二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
- 二审阶段的限制:二审程序主要是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而不是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进行审查。因此,在二审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特殊情况:
- 如果一审法院确实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即使当事人在一审中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可以在二审中由二审法院依职权进行纠正。但这种情况属于例外,且需要二审法院主动发现并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二审是不可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如果错过了这个期限,那么就只能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并在二审中针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