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辖的十种情况 可以协商管辖地吗-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5-05 行政纠纷

关于特殊管辖的十种情况以及是否可以协商管辖地的问题,首先明确结论:在特殊管辖的某些情况下,管辖地是可以协商的,但并非所有特殊管辖情况都允许协商。以下是对特殊管辖的详细解释及关于协商管辖地的具体分析:

特殊管辖的十种情况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是否可以协商管辖地

在特殊管辖中,关于管辖地的协商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协商选择管辖地。

然而,对于其他特殊管辖情况,如身份关系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等,由于这些诉讼涉及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程序,通常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管辖地。

综上所述,特殊管辖的十种情况各有其特定的管辖规则,其中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是可以协商的,但其他特殊管辖情况则可能不允许协商。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