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三项调解需同时具备吗-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5-12-23 行政纠纷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三项调解条件(即主体条件、程序条件中的内容错误、损害民事权益)并不需要同时满足于调解过程本身,而是作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需全部满足;但满足这些起诉条件后,在诉讼过程中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主体条件:

    • 原告必须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 程序条件:

    •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 损害条件:

    •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这里的“民事权益”涵盖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4. 时间条件: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 管辖条件:

    • 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适用

  1. 调解的可行性:

    •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一旦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且满足上述起诉条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重要解决方式,同样适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
  2. 调解的原则:

    • 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确保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调解的程序与效力:

    • 若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法院将对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生效裁判文书的相关内容可能会根据调解书进行调整。

三、实际案例与操作建议

  • 实际案例: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调解并不罕见。例如,在某些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中,第三人可能因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错误而遭受损失,此时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法院可能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财产分配方案。

  • 操作建议:对于第三人而言,在提起撤销之诉前,应充分评估案件情况和自身权益受损程度,考虑是否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若决定提起诉讼,也应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开放态度,积极与对方进行协商和调解,以寻求更高效、和谐的纠纷解决方式。

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三项调解相关起诉条件(主体、程序错误、损害权益)并不需要同时满足于调解过程本身,而是作为提起诉讼的门槛。一旦满足这些条件并进入诉讼程序,调解便成为一种可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