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刑合并的三个计算方法-文世荣律师|法行宝
2025-12-22 刑事辩护

两刑合并,即数罪并罚时刑期的合并计算,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以下是三个主要的计算方法:

  1. 限制加重原则下的合并计算

    • 适用情形:当一人犯数罪并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且数罪均不涉及死刑或无期徒刑时。
    • 计算方法:
      • 首先,计算所有罪名刑期的总和。
      • 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 具体规定:
           -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例如,若某人因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12年,总和刑期为22年(低于35年),则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
           -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例如,若某人因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2年和15年,总和刑期为37年(超过35年),则应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
        
  2.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合并计算(“先并后减”)

    • 适用情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 计算方法:
      • 首先,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 然后,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原则(即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
      • 最后,从已经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部分,剩余刑期即为还需执行的刑期。
    • 示例: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3年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6年。根据“先并后减”原则,先将抢劫罪的10年与盗窃罪的6年合并,假设决定执行13年,由于已执行3年,故甲还需执行10年。
  3.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合并计算(“先减后并”)

    • 适用情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 计算方法:
      • 首先,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 然后,从原判决决定的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得出剩余刑期。
      • 接着,将剩余刑期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再次按照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原则进行合并,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 示例:乙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5年后在监狱内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根据“先减后并”原则,先计算诈骗罪未执行的刑期为3年,再将这3年与故意伤害罪的4年合并,假设决定执行6年,故乙还需执行6年。

特殊情况的考量:

  • 若数罪中包含有期徒刑和拘役,仅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 若包含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则在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仍需执行管制。
  • 若数罪中还涉及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这些附加刑均需依法执行。对于相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合并执行;对于不同种类的,则应分别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全面考虑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公正、合理地确定最终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如果您在两刑合并计算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