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抵扣后合同未盖章,合同效力需分情况讨论,不能一概而论其有效或无效。具体分析如下:
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通常以签字或盖章为形式要件。若合同明确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则未盖章可能导致合同未成立;若未作此约定,双方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如一方已开具发票并抵扣,另一方接受服务或货物),则合同可能因实际履行而生效。
发票抵扣的证明力
发票抵扣行为可视为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实际履行,尤其在税务层面确认了交易的真实性。若一方以未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另一方能证明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未盖章的潜在风险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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