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在买卖合同中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合同附随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法定义务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这是法律对经营者的强制性要求,不因合同未约定而免除。若未履行,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附随义务角度
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开具发票也属于卖方的附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发票是买方财务记账、税务抵扣的凭证,卖方有义务配合提供,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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