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单价合同 数量可以增加吗-王湘涛律师|法行宝
2025-12-21 行政纠纷

在政府采购单价合同中,数量是否可以增加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合同有明确约定调整机制时
    若合同中已约定“采购数量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或类似条款(如约定浮动比例、调整程序等),则数量增加属于合同履行范围内的变更,双方应按约定执行。例如:合同约定“数量可上下浮动10%”,则采购方在10%范围内增加数量无需重新签订合同,但需履行通知义务并可能涉及价款调整。

  2. 合同未约定调整机制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若总金额未超过原合同金额10%,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超过10%的,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示例:原合同采购100台设备(单价1万元,总价100万元),若需增加至110台(总价110万元),未超10%可直接签补充合同;若增加至115台(总价115万元),则需重新采购。

  3. 特殊情形:供应商无法履约时
    若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原数量无法完成(如部分设备质量不合格),采购方有权要求更换或补足数量,但需以合同约定或供应商违约责任为前提,而非单方增加采购量。

操作建议:

  • 采购方:增加数量前应核查合同条款及预算,超10%时及时启动重新采购程序,避免违规风险。
  • 供应商:若对数量增加有异议(如成本上升),可要求按合同约定调整价款或拒绝超出部分,但需保留书面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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