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耐克衣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例,对此类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权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在处罚方面,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违法经营额的大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不同的罚款措施。如果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会从重处罚。
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该局对一家销售假冒耐克背包的店铺进行了处罚。由于该店铺的违法经营额较小(仅为165元),因此被处以没收侵权商品(假冒耐克背包3个)和罚款1000元的处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销售者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并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责令其停止销售,但可能不会给予其他更严厉的处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销售者往往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来源和不知情。
综上所述,销售假冒耐克衣服是违法的,一旦被发现并查实,将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严厉处罚。因此,建议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务必确保商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