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期的犯罪之日是从哪天算犯罪之日是指哪一天-杨志辉律师|法行宝
2025-12-20 刑事辩护

追诉期的犯罪之日,通常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日,但具体起算点需结合犯罪形态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一般犯罪形态下的起算点

在大多数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即“犯罪之日”起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并达到法定结果或构成犯罪既遂的日期。例如:

  • 盗窃罪:若行为人于2023年5月1日盗窃他人财物并实际控制,则该日即为犯罪之日,追诉期限自此日起算。
  • 故意伤害罪:若行为人于2023年6月1日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伤害结果,则该日即为犯罪之日,追诉期限自此日起算。

二、特殊犯罪形态下的起算点

对于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的起算点有所不同:

  1. 连续犯罪:

    • 定义: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 起算点:从最后一次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张某在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多次盗窃,追诉期应从其最后一次盗窃行为实施完毕之日,即2024年1月起算。
  2. 继续犯罪(持续犯):

    • 定义: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
    • 起算点: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非法拘禁罪,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至恢复自由为止为持续状态。若非法拘禁从2023年3月1日开始,5月1日结束,则追诉期自2023年5月1日起算。

三、追诉期限的中断与延长

  1. 追诉期限的中断:

    • 条件: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
    • 后果: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甲2015年犯抢劫罪,本应从2015年起算追诉期,但若其在2018年又犯盗窃罪,则抢劫罪的追诉期从2018年重新计算。
  2. 追诉期限的延长:

    • 条件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 后果一: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如李某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往外地,无论经过多久,司法机关均可对其追诉。
    • 条件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 后果二:同样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如王某在追诉期内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张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则即使超过正常追诉期限,对张某的追诉也不受限制。

四、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综上所述,追诉期的犯罪之日及起算点需根据犯罪形态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须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以确保追诉期的正确计算与适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