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公职人员家属患白血病扣缴的税费能否退还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中大病医疗扣除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大病医疗扣除主要针对的是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具体来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然而,对于您提到的公职人员家属(假设为成年子女或父母)患白血病的情况,目前的规定并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同时成年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也不能由父母来扣除(除非该成年子女本身为纳税人,且符合扣除条件)。因此,如果公职人员本身并未发生符合扣除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那么其家属患白血病所扣缴的税费,并不能直接通过大病医疗扣除的方式来退还。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职人员或其家属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已经享受了其他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特定医疗费用的税收减免等),那么这部分已经享受的优惠是不会被要求退还的。但就大病医疗扣除这一具体政策而言,目前并不适用于公职人员家属患白血病的情况。
如果您对税收政策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解答,建议您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进行咨询。他们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更准确、更个性化的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