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一个月必须准时去吗-杜小军律师|法行宝
2025-12-19 劳动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冷静期一个月必须准时去吗”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离婚冷静期及后续审查登记期的具体规定。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通知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冷静期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这三十天是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作为第1天,而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恰好是法定休息日,那么会顺延至法定休息日结束后的次日作为冷静期的最后一日。在这一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如果反悔不愿意离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接下来,是审查登记期。这个期限是自冷静期届满的次日开始,再计算三十天。同样地,如果这三十天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息日,也会顺延至法定休息日结束后的次日。在审查登记期的这三十天内,双方当事人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这里的关键是“共同到场”,并且是在这三十天的任意一个工作日都可以进行申请。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当天办理不成功,只要是在这三十天内,婚姻登记机关都会受理。

但是,如果双方在审查登记期的三十天内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登记程序就会自行终止。这意味着,如果错过了这个期限,双方就需要重新开始整个流程,包括再次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并重新经历三十天的冷静期。

因此,针对您的问题,“冷静期一个月必须准时去吗”的准确回答是:在冷静期内,您不需要“去”办理离婚登记,但如果您或对方反悔,需要在这个期限内撤回申请;而在冷静期届满后的审查登记期内,您和对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且这个申请需要在审查登记期的三十天内完成,否则离婚登记程序将自行终止。所以,虽然不是“必须准时去”办理离婚(因为冷静期内是等待和考虑的时间),但审查登记期内是必须共同到场申请的,且要在这个期限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