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中“职工或近亲属意见”一栏,应围绕职工对鉴定事项的明确态度、具体诉求及合理理由进行填写,核心是真实反映职工或近亲属的意愿并支撑鉴定结论的合理性。具体填写要点如下:
明确表达对鉴定事项的态度
需直接写明职工或近亲属是否同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例如:“本人/家属完全同意对[职工姓名]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认可鉴定程序及机构资质”。若存在特殊情况(如职工因伤情无法表达),需注明“因[职工姓名]目前意识不清/行动受限,由近亲属代为表达意见,情况属实”。
详细说明诉求及依据
- 若主张伤残等级:需结合职工伤情、治疗情况、康复进度等,说明预期等级及理由。例如:“职工因工伤导致左腿截肢,目前生活无法自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主张鉴定为四级伤残”。
- 若对伤情有异议:需明确争议点及证据。例如:“职工受伤后已接受手术治疗,但目前仍存在肢体功能障碍,与初次诊断结果不符,申请重新鉴定并补充检查”。
- 若涉及后续待遇:可简要提及诉求,如“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职工的工伤待遇申领,恳请依法公正评定”。
补充必要说明事项
- 若职工曾因伤情反复治疗或存在并发症,需注明治疗周期、医疗机构意见等,例如:“职工因工伤引发感染,先后在[医院名称]住院治疗3次,目前仍需定期复查,附最新病历资料”。
- 若涉及第三方责任(如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需说明情况,例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认定为工伤,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赔偿比例”。
签字确认与日期
填写完毕后,需由职工本人签字(若无法签字可按手印),近亲属代签的需注明关系(如“配偶[姓名]代签”),并标注填写日期。
注意事项:
- 内容需真实、客观,避免夸大或隐瞒伤情,否则可能影响鉴定效力;
- 若对填写内容不确定,可提前与鉴定机构沟通确认格式要求;
- 鉴定过程中如有新情况(如伤情恶化),可及时补充材料并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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