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贿赃款 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应该怎么理解-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12-18 刑事辩护

对受贿赃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是指司法机关在受贿案件中,对已查明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进行追缴后,若发现实际追缴的赃款数额不足受贿人实际受贿数额的,依法对尚未追缴的差额部分继续进行追缴的法律措施。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一条款为追缴受贿赃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受贿案件中,若受贿人已将部分或全部受贿所得用于消费、投资或其他用途,导致实际追缴的赃款数额不足其实际受贿数额的,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尚未追缴的差额部分继续进行追缴。

二、追缴对象

追缴的对象是受贿人实际受贿数额中尚未被追缴的差额部分。这包括但不限于:

  1. 受贿人直接收受的财物:如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2. 受贿人通过受贿所得进行的投资或收益:如用受贿款购买的房产、股票、基金等产生的增值部分。
  3. 受贿人将受贿款用于消费后,其消费行为所对应的财物或服务价值(在特定情况下,若消费行为本身构成违法或犯罪,则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三、追缴方式

追缴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 直接追缴:对受贿人直接持有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依法予以没收或上缴国库。
  2. 责令退赔:若受贿人已将受贿所得用于消费或投资且无法直接追缴的,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其退赔相应数额的财物或等值货币。
  3. 拍卖、变卖: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若其性质不宜直接上缴国库的(如房产、车辆等),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四、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1. 证据收集:在追缴过程中,司法机关需要充分收集证据,证明受贿人的实际受贿数额以及尚未追缴的差额部分。这包括受贿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2. 程序合法:追缴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受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例如,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时,必须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告知受贿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 执行力度:司法机关应加大执行力度,确保追缴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对于拒不配合或逃避追缴的受贿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

假设某受贿人实际受贿数额为100万元,但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仅追缴到60万元的赃款和等值财物。那么,对于剩余的40万元差额部分,司法机关有权依法继续进行追缴。这可能包括对受贿人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责令其退赔相应数额的财物或等值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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