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何时开始考虑伤残系数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因侵权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侵害他人身体权、健康权导致其劳动能力丧失,进而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需要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侵权人应依法向其赔偿的必要费用。
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具体起算日,但司法实务中通常有两种意见:一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二是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我们更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从定残之日起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理由如下:
符合立法本意:该司法解释中,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明确是从定残之日起计算。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在性质上均属于因人身损害导致的财产损失。因此,从法律系统解释的角度来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起始时间应与残疾赔偿金保持一致,这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
避免重复计算损失:在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评残之日期间,受害人可以主张误工期间的损失。误工费旨在补偿受害者因伤害事故导致的收入减少。如果被扶养人生活费也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存在重复计算损失的问题。
实操层面更具操作性: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依据是受害人因事故导致丧失了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并且这一事实需要经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确定具体伤残等级后,才有事实依据进行主张。伤残鉴定报告不具有溯及力,因此,如果被扶养人生活费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那么在伤残鉴定结果未出来之前,或当事人在伤残鉴定评定前来主张时,法院将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作为依据来计算损失。而从定残之日开始计算,则更具操作性。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但根据立法本意、避免重复计算损失以及实操层面的考虑,我们通常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定残之日起计算,并在此时间点开始考虑伤残系数。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