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便可以阅卷。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一规定明确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起始时间点,即人民检察院正式启动审查起诉程序之时。
阅卷范围与程序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涵盖全部案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律师需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委托手续及律师执业证书,经审查后即可开展阅卷工作。实践中,部分检察院已实现电子卷宗系统,律师可通过刻录光盘或在线查阅方式获取材料,但需遵守保密规定。
实务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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