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多计工程量的规定-田晏泽律师|法行宝
2025-05-02 合同纠纷

关于“不得多计工程量的规定”,这主要涉及到建设工程领域的结算纪律和法律法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核心结论: 在建设工程领域,多计工程量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结算纪律的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1.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其中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等有效文件。这一条款强调了工程价款结算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国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湘财建﹝2001﹞55号)第八条也明确指出:工程承包双方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虚报冒领和相互拖欠。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工程结算的纪律性,要求双方必须诚实守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结算。

实际案例:

以某工程项目为例,审计时发现该项目存在多计工程量、定额子目套用错误等问题,导致工程结算多计项目建设成本。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和结算纪律,还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法律建议:

  1. 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工程量。

  2. 加强内部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依法维权:如发现对方存在多计工程量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不得多计工程量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基本规定,也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希望双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结算纪律,共同推动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