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离婚起诉但是有一方是外省人怎么办”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即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这些特殊情况会改变管辖原则。
一、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
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而另一方起诉离婚,那么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您提供一些初步证据,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居住情况证明(可以是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双方的聊天记录、被告的乘车记录,以及如果被告是因工作调动离开住所地的,还需要被告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调动证明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法院判断被告是否确实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二、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
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那么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将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提供被告的居住证明,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或起诉时的居住地。
三、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判断经常居住地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证据,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出入境查询记录,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
四、针对您问题的具体解答
回到您的问题,如果离婚起诉中有一方是外省人,那么首先需要看这一方是否离开其住所地超过一年。如果超过了,且您作为原告,那么您可以向您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这一方没有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或者虽然离开了但您不是原告,那么原则上还是应该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如果被告有经常居住地,且您能提供相关证据,那么也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特殊情况说明
另外,如果涉及涉外因素(虽然您的问题中并未明确提及,但为全面解答,我稍作提及),如一方在国外但未定居,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中一方是外省人时,管辖法院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被告的居住情况和您的诉讼地位。建议您在提起诉讼前,先收集好相关证据,明确管辖法院,以便更高效地推进诉讼进程。希望这个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