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贪污罪中“未经处理的可以累计”里的“未经处理”一般不包括纪委行政处分,仅指未经刑事处罚的情况。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 “未经处理可以累计”的法律规定及含义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贪污罪,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这里的“未经处理”指的是未经刑事处罚,即对于多次贪污行为,如果之前没有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那么这些贪污数额就可以累计计算。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全面、准确地认定贪污犯罪的严重程度,确保对犯罪分子给予恰当的刑罚。例如,行为人第一次贪污2万元,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又贪污3万元,同样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后续被查处时,就应将这两次贪污的数额累计为5万元来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
- 纪委行政处分不属于“未经处理”中的“处理”范畴
- 纪委的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主要是党内纪律处分和行政纪律处分措施。这些处分主要是从纪律层面对违纪行为进行惩戒,其目的在于维护党的纪律和行政秩序,强调的是对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违反纪律行为的纠正和教育。而贪污罪是刑事犯罪,涉及的是对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以及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破坏,需要由司法机关依据刑事法律进行审判和制裁。所以,纪委的行政处分与刑事处罚是不同性质的处理方式,不能将纪委行政处分视为贪污罪中“未经处理”里的“处理”。例如,某公职人员因贪污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这并不影响后续司法机关对其贪污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若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之前未被刑事处罚的贪污数额可以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