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违法发包且发包方对承包方资质审核不严,或存在其他法定过错情形时,工伤死亡责任可能由发包方负责。具体分析如下:
违法发包且发包方未尽资质审核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若发包方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且未对该承包方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死亡的,发包方需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因安全事故死亡,此时发包方因违法发包且未尽审核义务,需对死亡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方存在其他法定过错情形
若发包方在发包过程中存在其他过错行为,如未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直接指挥、安排劳动者从事危险作业导致工伤死亡的,发包方可能因过错责任被认定为赔偿主体。例如,发包方明知承包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仍要求劳动者冒险作业,最终导致死亡事故的,发包方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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