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串货回购引敲诈案开庭 药企回购药品的权利与串货者义务如何界定-许彬律师|法行宝
2025-12-14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在药品串货回购引发的敲诈案中,药企回购药品的权利与串货者的义务界定需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市场秩序维护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结合新闻背景,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串货者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迫使药企回购药品,以及回购交易未实际发生且未签合同的情况下,能否构成涉案犯罪金额。以下从法律定性、权利义务界定、犯罪金额认定及行业警示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 法律定性:串货行为与敲诈勒索的界限

  • 串货行为的法律性质:串货,即跨区域销售药品,本身并不直接构成违法,但若违反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限制或药企的内部管理规定,可能构成违约。本案中,被告方朱某的代理律师主张合同真实有效且未约定销售区域限制,若证据充分,则串货行为可能仅涉及违约,而非违法。
  • 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需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要件。本案中,公诉方需证明高某等人通过骗取方式拿到药品,并以低价挂网销售等方式迫使药企回购,从而非法占有差价。若证据不足,则难以构成敲诈勒索。

2. 药企回购药品的权利与串货者的义务

  • 药企回购权利的来源:药企回购药品的权利通常源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回购条款,或药企因串货行为遭受实际损失(如市场秩序扰乱、品牌形象受损等),药企有权要求回购或索赔。
  • 串货者的义务:串货者应遵守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限制(如有),并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虚假流向、骗取信任等)获取药品。若串货者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药企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 本案中的权利义务界定:根据新闻背景,羚锐制药等药企主张串货行为冲击了正常销售秩序,要求回购药品。然而,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销售区域限制或回购条款,药企的回购请求可能缺乏直接法律依据。此时,药企需通过证明串货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如销量下滑、库存积压等)来主张权利。

3. 犯罪金额的认定

  • 犯罪金额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的犯罪金额通常指被害人因被敲诈勒索而实际交付或被迫交付的财物价值。本案中,公诉方将朱某等人“迫使”企业回购的药品差价作为犯罪金额,但需证明回购交易已实际发生或企业因恐惧而被迫同意回购。
  • 回购交易未实际发生的影响:若回购交易未实际发生且未签订合同,则难以直接认定犯罪金额。公诉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因恐惧而被迫同意回购,且该同意具有法律约束力(如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明)。否则,犯罪金额的认定可能缺乏依据。
  • 本案中的犯罪金额争议:根据新闻背景,季某代理律师对犯罪金额的构成提出疑问,公诉方未作解答。这表明犯罪金额的认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若公诉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犯罪金额可能难以成立。

4. 行业警示与预防措施

  • 对药企的警示:药企应加强内部管理,明确销售区域限制和回购条款,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同时,药企应建立有效的市场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串货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 对串货者的警示:串货者应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药品或扰乱市场秩序。否则,可能面临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甚至刑事责任。
  • 预防措施:药企可与经销商签订严格的销售合同,明确销售区域和回购条款;加强市场监测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串货行为;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串货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制止和索赔。

总结与建议:在药品串货回购引发的敲诈案中,药企回购药品的权利与串货者的义务界定需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市场秩序维护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药企应加强内部管理,明确权利义务;串货者应遵守合同和法律,避免不正当行为。对于本案中的犯罪金额争议,公诉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回购交易的实际发生或企业的被迫同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