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以下是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但需注意,实际操作中通常将“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的期限理解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通知书的发出(含确定供应商后的流程衔接时间),具体以地方性法规或采购文件约定为准。
例外情形:若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或因不可抗力、技术复杂等特殊原因需延长时限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原定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理由,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通常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实务建议:为避免纠纷,建议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通知书的发出时限,并严格按约定执行。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通知书,可及时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沟通确认,必要时可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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