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企业分包工程时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保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具体分析如下:
社保缴纳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用工关系,无论劳动者是直接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还是通过分包单位实际提供劳动,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缴纳社保。
分包工程中的责任划分
若分包单位具备独立用工主体资格(如合法注册的企业),则分包单位作为实际用人单位,需直接承担社保缴纳义务;若分包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如个人包工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总包单位需对分包单位的用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包括社保缴纳问题。实践中,总包单位可能通过协议约定由分包单位处理社保,但该约定仅对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劳动者的法定权益。
法律后果与维权途径
企业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向当地社保征收机构(如税务局)投诉,要求补缴社保并加收滞纳金;若因此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如医疗费无法报销),企业还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若涉及农民工群体,还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优先支付工资及社保费用。
建议:若您或身边人遇到此类情况,可先收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证据,向当地社保部门或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如有进一步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