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外省来本省未干活、在中介人家死亡的情况下,中介人是否承担费用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中介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以下是具体分析:
若中介人存在过错(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中介人作为房屋或场所的提供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未提供必要救助等),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例如:
- 中介人提供的住宿环境存在煤气泄漏、电路老化等安全隐患;
- 死者突发疾病时,中介人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未采取合理救助措施。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若构成侵权)等,具体需结合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认定。
若中介人无过错,但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或中介合同关系
- 劳务关系:若死者已与中介人或用工方达成劳务合意(如口头约定次日开工),但尚未实际提供劳务,此时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亡”需结合地方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若死亡与工作相关(如筹备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由用工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若完全无关(如自身疾病),则一般不适用工伤赔偿。
- 中介合同关系:若中介人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如介绍工作),未收取费用或未承诺安全保障义务,则通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若中介人收取费用后未履行合同义务(如未如实告知用工方风险),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赔偿范围限于合同损失(如中介费返还),而非死亡费用。
若死亡系死者自身原因导致(如突发疾病、自杀)
根据《民法典》第1174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若死亡完全由死者自身原因导致,且中介人无过错,则中介人无需承担费用。但需注意:
- 若中介人未尽到一般救助义务(如发现死者不适后未拨打120),可能需承担部分人道主义补偿责任(非法定赔偿);
- 若死者家属能证明中介人存在轻微过错(如未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可能需根据公平原则分担少量损失。
建议行动:
- 立即固定证据:保存死亡证明、现场照片、聊天记录、中介合同等材料;
- 协商或诉讼:根据过错情况与中介人协商赔偿,或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 咨询专业律师: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和地方司法实践分析,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制定策略。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死亡原因、中介合同内容等),可补充说明后为您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