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一并审查的范围有哪些-黄宏勇律师|法行宝
2025-12-13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中一并申请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文件,但不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下是对这一范围的详细分析:

可以一并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 这涵盖了国务院各部门(如部委、直属机构等)发布的通知、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不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如果申请人认为这些规定不合法,可以在行政复议时提出一并审查的申请。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 这包括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实施细则、办法等。同样,这些文件也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如果这些文件被认为影响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申请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查要求。
  3.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乡镇一级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同样属于可申请审查的范围。
  4.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文件

    • 如果这些文件在行政复议中被认为不合法,申请人也有权提出一并审查的请求。

不能一并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1. 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效力等级较高,制定和审查遵循专门的法律程序。对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审查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而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基于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监督程序进行。
  2.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制定、修改和监督等遵循《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专门程序,不通过行政复议一并审查途径处理。

实际案例分析

以某企业对市工商局依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一项关于市场管理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为例。该企业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要求对该市政府的这一规定进行审查。这是因为该规定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且不影响规章及以上的法律文件,因此符合行政复议中一并申请审查的条件。

法律建议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应准确识别并指出哪些文件属于可申请审查的范围,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对于不能一并申请审查的文件类型也应有所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误操作。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