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被判全责但不跟着去医院,是否构成逃逸,需根据肇事者的具体行为和主观意图来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不构成逃逸的情形
积极救助并及时报警:
- 如果肇事者在撞人后,虽然未直接跟随去医院,但立即采取了其他救助措施(如拨打急救电话),并在合理时间内(如24小时内)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且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这种情况一般不认定为逃逸。
- 例子:肇事者撞人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原地等待急救车到来,同时报警说明事故详情,之后因特殊原因(如需要配合警方调查)未直接跟随去医院,但保持与警方和医院的沟通,这种情况不构成逃逸。
协商处理并留下信息:
-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即使肇事者未直接跟随去医院,也不算是交通肇事逃逸。
- 例子:肇事者与伤者或其家属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并留下联系方式,约定后续处理事宜,之后肇事者因故未直接跟随去医院,但按照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这种情况不构成逃逸。
二、构成逃逸的情形
送医后逃避处理:
- 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既不报警,也不留下真实身份信息,擅自离开医院,且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没有主动与警方联系,这种行为反映出其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意图,会被认定为逃逸。
- 例子:肇事者撞人后,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也未报警,直接离开医院,之后警方无法联系到肇事者,这种情况构成逃逸。
以送医为借口逃离:
- 肇事者声称送伤者去医院,但实际上并未前往正规医院,而是中途遗弃伤者逃跑;或者虽然到了医院,但只是短暂停留后趁人不备溜走,这些行为都明显表现出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 例子:肇事者撞人后,声称送伤者去医院,但实际上将伤者遗弃在路边后逃跑;或者到了医院后,趁医护人员不注意溜走,这种情况构成逃逸。
三、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因此,判断是否构成逃逸的关键在于肇事者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四、建议
-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来进行处理。如果因特殊原因(如抢救伤者)需要离开现场,应确保及时报警并留下必要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处理。
- 如果已被判全责,应积极配合警方和伤者的处理要求,包括跟随去医院、提供必要的救助和赔偿等,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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