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错列被申请人 怎么处理发条依据-刘颍律师|法行宝
2025-12-13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中错列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及时变更被申请人,相关法条依据及处理方式如下:

  1.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其中,错列被申请人属于表述不清楚的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构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即变更正确的被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这一条款明确了被申请人的确定原则,即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谁就是被申请人。如果申请人错列了被申请人,就违反了这一原则。
  2. 处理方式

    • 申请人自行变更:在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的补正通知后,申请人应当仔细审查自己的申请,确定正确的被申请人,并及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变更后的申请材料。
    • 行政复议机构指导变更:如果申请人对如何变更被申请人存在疑问,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咨询,行政复议机构会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 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如果申请人未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变更被申请人,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行政复议机构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 注意事项

    • 准确识别被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前,申请人应当仔细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准确识别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以确保被申请人的准确性。
    • 及时响应补正通知:如果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的补正通知,申请人应当及时响应,并按照通知要求变更被申请人或补正其他申请材料。
    • 保留相关证据:在变更被申请人或补正申请材料的过程中,申请人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后续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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