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超过法定10个工作日后补正的 可以终止吗-畅军峰律师|法行宝
2025-12-13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申请人超过法定10个工作日后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可以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从而终止行政复议程序,但并非绝对,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定补正期限与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这里的“逾期不补正”,通常理解为超过了补正通知中载明的补正期限,若该期限未明确或未超过法定最长期限(如10个工作日,具体根据地方或部门规定),则需进一步分析。但一般而言,若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补正,行政复议机关有权终止复议程序。

二、超过10个工作日补正的具体分析

  1. 若补正期限明确且未超过10个工作日:

    • 若行政复议机构在补正通知中明确载明了补正期限,且该期限未超过10个工作日,申请人超过此期限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从而终止行政复议程序。
  2. 若补正期限未明确或超过地方/部门规定的10个工作日:

    • 若行政复议机构在补正通知中未明确载明补正期限,或者载明的期限超过了地方或部门规定的10个工作日(若存在此类规定),则情况会复杂一些。此时,不能简单地以超过10个工作日为由终止复议程序,而需考虑申请人的补正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因正当理由导致补正延迟等因素。
    • 若申请人因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补正延迟,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审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三、行政复议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申请人的补正行为、补正材料的完整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继续审理行政复议申请。因此,即使申请人超过了补正期限,行政复议机关也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终止复议程序。

四、法律建议

  1. 对于申请人:

    • 在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的补正通知后,应尽快按照通知要求补正相关材料,避免超过补正期限。
    •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补正的,应及时与行政复议机构沟通,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补正期限。
  2. 对于行政复议机关:

    • 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应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补正行为的合理性,避免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款。
    • 若决定终止复议程序的,应依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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