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高集团恢复所持股票表决权 表决权恢复程序是否合规-隋煊平律师|法行宝
2025-12-11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步步高集团恢复所持股票表决权的程序是否合规,需从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终止条件、程序合法性、表决权恢复后的权利行使限制等维度综合判断。若协议终止符合约定且程序合法,则恢复表决权合规;若存在程序瑕疵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能面临合规风险。以下从多角度展开分析:

一、表决权放弃协议终止的合法性分析

  1. 协议终止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557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履行、合同解除、权利义务抵销等。若《表决权放弃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终止条件(如期限届满、特定事件触发等),且步步高集团与湘潭产投投资均按约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如提前通知、签署终止协议等),则协议终止合法有效。
    新闻背景关联:公告显示协议于2025年12月4日终止,若该日期符合协议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则终止程序合法。

  2. 程序合法性
    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终止需满足以下程序要求:

    • 内部决策程序:若步步高集团为上市公司股东,其终止协议的行为需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例如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若涉及重大权益变动)。
    • 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第80条,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需及时公告。步步高集团已发布公告披露表决权恢复事宜,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 无权利限制:若股份被司法冻结或质押,需确认终止协议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或司法文书限制。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股份质押期间,股东仍可行使表决权(除非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司法冻结仅限制股份处分权,不影响表决权行使。因此,质押或冻结状态本身不构成表决权恢复的障碍。

二、表决权恢复后的权利行使限制

  1. 质押股份的表决权行使
    若质押合同未约定质押期间表决权受限,步步高集团作为质押股东仍可行使表决权。但需注意:

    • 根据《民法典》第443条,质权人仅对股份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直接干预表决权行使。
    • 若质押合同约定表决权委托质权人行使,则需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表决权仍归股东所有。
      新闻背景关联:步步高集团质押股份占比96.47%,若质押合同未限制表决权,则恢复表决权后可行使全部表决权。
  2. 冻结股份的表决权行使
    司法冻结仅限制股份的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不影响股东身份及表决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因此,冻结状态不阻碍表决权恢复后的行使。

三、合规风险与建议

  1. 潜在合规风险

    • 协议终止程序瑕疵:若协议终止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可能面临证监会处罚或股东诉讼。
    • 表决权行使不当:若恢复表决权后,步步高集团与湘潭产投投资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但未披露,可能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规定。
    • 质押权人干预:若质权人以质押合同纠纷为由主张表决权受限,可能引发诉讼。
  2. 合规建议

    • 审查协议条款:确认《表决权放弃协议》终止条件及程序是否明确,避免歧义。
    • 完善信息披露:确保表决权恢复公告内容完整,包括终止原因、恢复后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等。
    • 隔离利益冲突:若步步高集团与湘潭产投投资存在关联关系,需按《公司法》第21条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避免利益输送或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四、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1. 对上市公司的警示意义
    上市公司股东在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时,需明确约定终止条件及程序,避免因协议模糊引发纠纷。同时,需关注股份质押、冻结等状态对表决权行使的影响,提前规划合规路径。

  2. 类似情况的预防措施

    • 协议设计:在表决权放弃协议中增加“终止条件成就后的通知义务”“表决权恢复后的行使规则”等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 法律审查:协议签署前,由律师对条款合法性及可操作性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
    • 动态监控:股东需持续关注股份状态(如质押、冻结),及时评估对表决权行使的影响,并调整策略。

总结:步步高集团恢复表决权的程序是否合规,需结合协议终止条件、程序合法性及表决权行使限制综合判断。从新闻背景看,若协议终止符合约定且程序合法,则恢复表决权合规;但需注意质押、冻结状态下的潜在风险,并采取合规措施防范纠纷。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