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出自《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一. 法条原文及解析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此条款虽未直接提及“优先股表决权恢复”,但为优先股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请求召开股东大会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优先股表决权的恢复往往与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紧密相关。
在实践中,优先股通常不享有表决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公司连续多个会计年度不分配利润,且累积未分配利润达到一定比例时,优先股股东有权恢复表决权,以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这一恢复机制旨在保护优先股股东的利益,确保其在公司未能履行特定义务时,能够通过行使表决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 表决权恢复的具体情形
三. 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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