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终审判决不服要求再审的情况下,一般仍需先执行履行义务,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先执行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在再审申请被受理并审查期间,原判决、裁定通常并不因此停止执行。这意味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否则当事人仍需按照原判决、裁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二、例外情形:停止执行
尽管一般原则下需要先执行履行义务,但也存在例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这表明,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涉及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民生问题的案件,即使决定再审,也可能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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