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1条是什么罪名-廖宏浩律师|法行宝
2025-04-30 刑事辩护

《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是逃税罪。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 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征管法律规定,有义务向国家纳税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税收征管法律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 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10万元),此时无比例要求。

  3.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4. 处罚:

    •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 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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