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书从哪天开始计算-刘伟利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鉴定书(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起算时间,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来确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一般情况下的起算时间: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里的“十日”是从现场调查结束之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事故现场调查在某一天结束,那么从这一天起算,十日内应当制作出事故认定书。
  2. 特殊情况下的起算时间:

    • 如果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意味着,在逃逸案件中,起算时间是从查获车辆和驾驶人之日起算。
    •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这种情况下,起算时间是从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算。
  3. 检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那么检验、鉴定的期间是不计入上述的“十日”或“五日”内的。也就是说,这段时间不会影响到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
    • 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此时,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间同样不计入办案期限。

举例说明:

  • 假设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在1月1日,现场调查在1月2日结束。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月12日(即1月2日起算的十日内)之前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如果这起事故涉及逃逸,且车辆和驾驶人在1月10日被查获,那么事故认定书应当在1月20日(即1月10日起算的十日内)之前制作。
  • 如果这起事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且检验报告在1月15日确定,那么事故认定书应当在1月20日(即1月15日起算的五日内)之前制作。

法律建议:

  • 当事人应当了解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规定,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果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出事故认定书,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 当事人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可能会丧失复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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