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 还能在诉讼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王琳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公司事务

结论: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在诉讼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存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法追究股东责任。以下为详细分析:

一、破产程序启动后的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后,所有针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有债权债务关系需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处理。这一原则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原则上不能再通过诉讼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执行其个人财产来清偿公司债务。

二、特定情形下可追究股东责任

尽管存在上述一般原则,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在破产程序外追究股东的责任。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有权代表公司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缴出资。如果破产程序结束后,仍有未追缴的出资,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如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定期限内)向股东主张权利。但这一过程通常不涉及在诉讼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而是通过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代表提起诉讼来实现。
  2.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管理人或债权人发现股东存在上述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过程同样不涉及在诉讼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而是通过破产程序中的特别诉讼或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诉讼来实现。
  3. 股东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 如果股东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抽逃出资、违规担保等,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追究股东的责任。
    • 这些情形下的责任追究同样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通常不涉及在诉讼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破产程序优先: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应优先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债权人应积极参与破产程序,申报债权,以便在破产分配中获得清偿。
  • 依法维权:如果债权人认为股东存在上述特定情形下的违法行为,应依法通过破产管理人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试图在诉讼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咨询专业律师:由于破产程序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程序规定,债权人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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