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 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件还执行吗-周定国律师|法行宝
2025-09-10 公司事务

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是否继续执行,需分情况讨论:

  1. 若终结破产程序系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等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则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此时,即使破产程序终结,债权人仍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将审查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若未履行,则裁定追加并继续执行股东财产。
    典型情形: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认缴期限已届满但未实缴分文,债权人可提供工商登记、验资报告等证据,申请追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若终结破产程序系因债务人财产已分配完毕,且股东无未履行出资义务等法定情形
    若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财产已依法分配完毕,且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或不存在抽逃出资、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等行为,则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可能被驳回。此时,执行程序将因缺乏法律依据而终止。
    例外情形: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人格否认)或《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抽逃出资),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继续执行。

  3. 执行程序的具体操作与证据要求

    • 申请流程:债权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附具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如工商档案、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
    • 法院审查:法院将审查股东是否符合追加条件(如出资期限是否届满、是否实缴、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
    • 执行措施:若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可冻结股东个人银行账户、名下房产等财产,并强制执行至债务清偿完毕。

法律建议:

  •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并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 股东:若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可提出“挂名股东”抗辩或最低生活保障请求,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或确无履行能力,法院可能酌情减免责任或允许分期履行。

风险提示:

  • 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或不存在法定过错,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可能被驳回,执行程序将终止。
  • 股东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其个人财产可能被强制执行,需提前做好财产规划或与债权人协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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