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是否继续执行,需分情况讨论:
若终结破产程序系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等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则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此时,即使破产程序终结,债权人仍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将审查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若未履行,则裁定追加并继续执行股东财产。
典型情形: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认缴期限已届满但未实缴分文,债权人可提供工商登记、验资报告等证据,申请追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终结破产程序系因债务人财产已分配完毕,且股东无未履行出资义务等法定情形
若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财产已依法分配完毕,且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或不存在抽逃出资、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等行为,则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可能被驳回。此时,执行程序将因缺乏法律依据而终止。
例外情形: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人格否认)或《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抽逃出资),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继续执行。
执行程序的具体操作与证据要求
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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